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了一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虽然受伤害职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操作过错,并最终导致其受伤,仍属因工受伤。
刘某是江津区某建筑公司石工。今年5月的一天,刘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上帮室内架子工传递材料,途中因操作不当将靠立在墙上的钢管碰到,钢管倒下后将刘某右手砸伤。事后,刘某向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刘某所在公司提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做好了各项安全措施,刘某是在为他人传递材料过程中,因自身操作不当而受伤,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刘某受伤担责,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事实上,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持上述观点的用人单位并不少。但是,工伤责任实行的是 无过错责任 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在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操作过错,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本案中的受伤职工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刘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蓄意为之,因此,刘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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