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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法院:应认定为工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3 我要评论( )

开县一娱乐城员工李某在上班时遭遇暴力伤害,为此,对于李某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引发相关各方争议不断。今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开县人民政府在对李某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即用工单位娱乐城参与,法院判决其

开县一娱乐城员工李某在上班时遭遇暴力伤害,为此,对于李某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引发相关各方争议不断。今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开县人民政府在对李某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过程中,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即用工单位娱乐城参与,法院判决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同时,法院确认员工上班期间受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013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开县一娱乐城服务员李某在上班期间,被一包房客人扔酒瓶,随后李某找到值班主管钟某到现场进行协调处理。钟某等人到现场后,同样遭到该包房客人殴打,双方随后发生抓打,李某手臂被砍伤。

2013年11月20日,经开县公安局汉丰派出所民警调解,李某与致害人就受到的伤害达成赔偿协议。

2014年5月9日,开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李某与娱乐城从2013年9月16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14年6月10日,李某向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7月23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与包房的一名客人曾在2013年9月底发生过纠纷,因此李某受到的伤害是因个人纠纷引起,而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李某不服该决定,随后向开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开县人民政府受理李某申请后,在没有通知娱乐城负责人参加复议程序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开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娱乐城认为这份决定与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县政府在行政复议期间,未通知其参与复议程序,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娱乐城还认为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是,娱乐城便一纸诉状将开县人民政府告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及李某的工伤认定于娱乐城有利害关系,其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但开县人民政府未通知娱乐城参与行政复议程序,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作出对娱乐城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同时,法院还认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不仅包括其履行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职责,也包括必要情况下维护工作场所秩序、安全等职责。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被他人扔酒瓶后,找主管人员进行协调处理时被他人暴力致伤,其找主管协调处理是维持场所秩序,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具有履行工作职责的性质。

李某与他人虽在过去存在恩怨,但本案有证据证明李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李某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虽然程序违法,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开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为程序上的违法对复议结果本身不产生实际影响,并考虑第三人李某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法院对这份决定的效力予以确认。娱乐城要求撤销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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