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然而,现实中因此而认定为工伤的过程往往是一波三折。2013年,新蔡县居民刘小国的妻子杨红玉在上班的路上因车祸身亡,为了给妻子讨一个说法,刘小国打了近两年官司。
近日,刘小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他的爱人杨红玉是新蔡县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2013年8月21日,公司放假一天。次日早晨,刘小国驾驶一辆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载着杨红玉及同事李小美等人返厂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杨红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蔡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材料证明,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杨红玉不负任何责任。2013年10月14日,刘小国向新蔡县人社局为妻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5日,新蔡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杨红玉是因工死亡。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新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6月12日,新蔡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劳动部门所作工伤认定书的决定。
我是第一次打官司,万没想到法律程序这么复杂。 至今,刘小国谈到这个话题仍然显得神情沉重。对于复议决定,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旧不服,诉至新蔡县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杨红玉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假后在合理时间、合理的区间内去上班而发生的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17日,新蔡县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新蔡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不死心的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很快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公司诉讼代理人辩称:1.杨红玉本人明知其丈夫刘小国无驾驶证、摩托车无牌照而予以乘坐,其本人在该事故中具有重大过错。2.杨红玉在单位有专门的职工宿舍,其上下班途中指的是职工宿舍到其工作车间之间的路途,杨红玉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是,这样的上诉理由并没有被二审法院采信,今年3月底,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小国聘请的律师黎民对记者说: 认定为工伤只是走出了第一步,下一步他们要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向天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杨红玉申请工伤待遇,如果公司有不同意见,还可能面临新的官司。 对此,刘小国忧心忡忡地说: 红玉不在了,我心里十分难过,不管如何艰难,我一定要为她讨个说法,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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