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近期,潮州中院审结一宗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判决驳回某行政机关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3年7月13日上午,某校教师陈某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回校开师生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父母向某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的父母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行政机关不服,上诉至潮州中院。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陈某回校开师生会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潮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陈某的下班路线应视为合理的下班途中,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某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不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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