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成20项。同50年代颁布的标准相比,它将原标准中的第12项“倒塌”和第13项“土石倒塌”合并为今天的第10项“坍塌”。具体说来,这20项分类包括:
1.物体打击
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林区伐木作业的“回头棒”、“挂枝”伤害,打桩作业锤击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如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电瓶车、如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拖拉机,如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有轨车类,如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械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各种起重作业。包括:桥式类型起重机,如龙门起重机、缆索起重机等;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如门座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和轮胎起重机等;升降机,如电梯、升船机、货物升降机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葫芦(手动、气动、电动)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入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a.触电;b.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c.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固定的建筑、装置、管道、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灼烫
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
例如:(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与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淀粉、糖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性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例如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现象,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我国现行标准中进行事故类别划分时,也考虑到了事故往往由多因素导致的现象。在事故类别划分过程中,须参照标准中的起因物和致害物。当多原因共存时,应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作为分类依据,并在分类时突出事故的专业特征,以保证事故类别划分的统一性和正确性。如:
(1)以起因物作为事故类别划分的依据。譬如,压力容器因化学反应失控发生了爆炸并溢散出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多人中毒的伤亡事故,起因物是压力容器,致害物是有毒气体,按致害物划分应定为中毒事故;按起因物划分应定为容器爆炸事故。此例如按中毒采取事故预防措施显然是不适宜的;若按容器爆炸采取相应措施,就有利于事故的控制。又如,爆炸事故中,因碎片的撞击引起人身伤害,按致害物运动形成定为“物体打击”,若按起因物应划定为××爆炸事故。按本条原则划定就可以派生出凡因爆炸而发生的物体打击均定为爆炸事故。
(2)当几个主要原因同时存在时,以先发的诱导性原因(即这一原因撤掉,其他原因的作用就不复存在)作为分类的依据。如,某化工厂失火,烧掉了部分厂房和设备,而且引燃了化学物品,产生了大量有毒气体,使多人中毒伤亡,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中毒和火灾。对整个事故而言,火灾是诱发性原因,没有火灾就不会引燃化学物品。按本条款应定为火灾事故。又如,某施工队砌筑高大工业烟囱,因附属设施坍塌,多人高处坠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高处坠落或坍塌。因为坍塌是诱发性原因,没有坍塌作业前提,就不会产生高处坠落事故,故应定为坍塌事故。
(3)突出事故类别的专业特征。如操作机床时,未使用安全搬手,卡盘夹紧后,未取下搬手即开车,结果搬手飞出伤人。该事故如按致害物可定为物体打击,而按起因物机械设备划分,则更能突出事故的专业特征,故应定为机械伤害。如机械设备属于起重设备,按本条原则,应定为起重伤害。
同时,还应知道,现行的事故类别划分方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存在着分类的定义和概念不甚统一等问题。如类别划分中的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锅炉爆炸其他爆炸则系按爆炸原因(特性)分类;还有按致害物进行的分类,如机械伤害、火灾、透水等。这同时也反映出各类别间的界限不甚清楚,存在着交叉问题。此外,还存在着部分分类不具普遍性,仅局限于某些行业或某种装置,以及有的分类定义太笼统等弊病。如“物体打击”中的物体既可指落下物又可指飞来物,既包括建筑上的,又包括林业及其他行业中的,可以说是包罗万象,故从该项中极难得出有益于事故预防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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