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方是某粮油公司职工。2014年12月25日下午,他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提前1个小时下班回家。途中,老方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老方腿部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如今,老方想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宪涛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老方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提前下班,但《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解释并没有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 必须是在用人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因此应该给老方做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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