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某企业产品检验员。2014年10月8日中午,因发现公司员工张某没有将材料清洁好就包装发生争执。争执中,丁某推打张某,张某将手里一把美工刀往其左侧腰间捅了一刀,致丁某受伤。丁某申请工伤,人社局认为丁某动手打人非履行工作职责,其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工伤。丁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而受伤,但其受到的伤害与其先动手推打了张某有着直接关系,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工伤,遂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丁某在工作过程中指出张某操作不当本属履行工作职责;但是在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后丁某未能说理教育,采取动手方式,则不能认为是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丁某被判定未构成工伤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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