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现阶段实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形成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短暂性和流动性是农民工的两个特点。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跨省区流动的占72.8%,务工3年换过两个以上单位的占67.2%,有的1年就换两三个单位。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是,农民工要跨越“累计缴费15年”这道高门槛却绝非易事,所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画饼充饥。
其二,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虽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但重新续接比较困难。对于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来说,调换工作岗位后,往往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成功转移,也十分费时费钱费精力。何况,这个政策在很多地区执行中“走了样”,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大多数企业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发给员工,导致国家建立的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形同虚设。
其三,依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基数的,这给农民工缴费造成较大负担。目前即使在西部一些省市,职工年均工资也大大高于农民工的实际收入。况且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千元以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仅仅五六百元。因此,对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养老保险缴费更难以承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购买养老保险,成了无奈的事实。
于是,上述问题就陷入了这样一个悖论:农民工既得不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惠泽,其过去长期依赖的两种传统养老模式也在逐步消失,最终会使不少人成为无固定收入和居所的“边缘人群”,其中部分人甚至会成为威胁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一个和谐社会所不能承受的重负。
因此,改革和完善目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让进城务工农民应保尽保,已成当务之急。一是加快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统筹的立法进程。二是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尤其需要建立统一的机构。三是采取适应农民工职业流动特点的缴纳方式。四是国家应通过限制农民工最低工资水平,以及适度调平东西部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巨大差异,帮助贫困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扶助低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只有真正做到福佑百姓,才会使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成为充饥的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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