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了解劳动环境各种有害因素的污染程度,评定作业者接触水平,评价防护措施的效果,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健康提供各项科学依据,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性危害,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监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监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和《化工健康监测技术规定》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监测人员和被监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监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监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诊断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和监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监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EHS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监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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