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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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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21:06 我要评论( )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09〕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09〕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收费行为,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价〔2009〕136号)转发你们,请你们及时与同级有关部门衔接并严格按要求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立即取消,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核销和注销手续。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9〕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对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的部门(单位)应自取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原登记购领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使用财政票据注册登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三、上述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

取消13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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