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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该享受哪些特别的劳动保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2 我要评论( )

1、 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

  1、 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规定的第四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单人连续负重量(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接负重量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六)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野外露天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以上工作的经期应尽可能调整其从事适宜的工作,如不能调整时,根据工作和身体情况,给予经期假1-2天,不影响考勤。

  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第Ⅲ、Ⅳ级的作业。

  4、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承受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工程部门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一线的女职工,应安排适当工作。

  5、对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性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哪些保护规定?

  (一)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算为劳动时间。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作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应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左右。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7、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合同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已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8、对女职工怀孕流产有哪些保护规定?

  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9、女职工的生育待遇有什么规定?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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