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运转需要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但是每个行业都有不一样的特点,不是所有人都能在一个满意的岗位上兢兢业业一辈子,特别是对于哪些职业病风险高的行业,当看到员工得了职业病后,一些狠心的企业不仅不管不顾,甚至将他们“扫地出门”。
虽然职业病以预防为主,但在无良面前,总是会有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的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性,按照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时,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上述资料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将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进行如实记录。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将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师都可以成为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及诊断医师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俗话说得好,“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才是用人单位最大的福音,希望用人单位能够重视职业病的防治,保护好我们劳动者的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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