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案例

一起非电焊工发生电光灼伤事件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20 我要评论( )

近几年,由于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加强,以及职工劳动条件逐步改善,防护知识和防护用品的普及和改进,特殊工种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等有利措施的实施,电焊作业引起的职业性事故现已很少发生,尤其是在厂房较宽敞的

近几年,由于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加强,以及职工劳动条件逐步改善,防护知识和防护用品的普及和改进,特殊工种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等有利措施的实施,电焊作业引起的职业性事故现已很少发生,尤其是在厂房较宽敞的工房内,同期引起多人灼伤事故更是少见。但我局还是发生了1起非电焊工灼伤事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我局是一个以石油勘探、开采、炼化、多种机械加工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综合生产条件较好,特别是近几年,由于全局推行HSE(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一体化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得到了上下一体的重视。但由于HSE培训明显倾向于单个工种,致使大多职工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防护方法较清楚,而对于跨工种的防护则较为模糊,因此出现了1起非电焊工发生电光灼伤的事故。

2003年10月份,我局某机械加工厂电焊车间承担一批急需焊接的零部件。当时车间有专业焊工程3名,因交货时间较紧,3台手工焊机要同时开工。由于有的零部件较大,有的需要定位焊接,电焊工人不能独立完成作业,必须他人协助才行。车间主任在没有配发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临时安排3名其他工人(钣金工)辅助电焊工操作。电焊车间约40m2,高10m,3台焊机同时操作,3名辅助工在焊接时需要上前扶着焊件,电光直接照射眼睛和皮肤,他们距离光源大约1m,每人每次上前约30、60min不等。工作了半天,下班回家不到4h,除电焊工配戴有防护用品没有任何部位灼伤外,3名辅助工的眼睛、皮肤都先后出现了症状。

其情况报告如下:

3名辅助工均为男性,年龄在25~40岁之间。当电光灼伤4h出现眼睛剧痛、怕光、流泪、上下肤皮肤有灼热感,痛苦难忍,疼痛剧烈,即日下午到医院求治。检查发现3人两眼球结膜均充血、水肿、面部、颈部等暴露部位的皮肤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其中1名辅助工穿着背心短裤上前操作,结果肩部、两臂及两腿内侧均出现大面积水疱,并且有部分已脱皮。3人均按烧伤给予对症处理。主要采用局部用药和脱离现场休息。眼部症状经治疗2d痊愈,视力恢复。皮肤灼伤部位经门诊治疗痊愈,未留任何疤痕。

讨论分析:

该车间属于专业车间,由机械厂统一安排生产。该厂领导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考虑车间实际情况,而一味要求按时完成任务,致使车间主任盲目组织,在辅助工没有任何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六条规定,本次事故正表明这一点。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法律观念淡薄,明知电光危害,而既没有防护用品,也没有拒绝上岗,而违章操作,结果造成本次多人灼伤事故。尽管电光对眼睛、皮肤的灼伤在短期内可以治愈,但它给工人带来的痛苦确实极大,如果多次灼伤可以影响视力。

此外,还有些毒物对机体的损伤是不可逆转的,可以给工人造成终身残疾。所以,在任可时候对工人的防护都是不可忽视的,这一点必须引起单位领导、职工个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通过本次事件提醒我们:作为一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领导必须重视职业卫生,更应了解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治,应与安全生产的流血事故同等对待;对从事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及广大职工,应加强职业卫生教育,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搞好有害作业现场监测和职业病管理的同时,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有效的降低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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