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关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明确要求,到2015年,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任务十分艰巨。当前,我市大多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然薄弱,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不少基层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健康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职业危害严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切实履行职业健康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要强化职业健康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不培训就上岗或因培训不到位而引发的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三、明确培训对象,分级分类做好培训工作
职业健康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其中,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的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本辖区内中央在渝、市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把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全面深化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市安监局在2013—2015年期间,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由市安监局统一集中组织培训。
2013年,市局将统一集中组织对石英砂开采与加工、制鞋(制革)、非煤矿山露采(10万吨以上规模)与非煤矿山硐采、建材(水泥、陶瓷、涂料、耐火材料、玻璃)生产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专题培训,切实增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上半年,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组织对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监管人员集中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业务专题培训;要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对本辖区内除由市级统一组织培训以外的其他职业危害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要检查和督促企业加强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技能。
五、加强摸底调查,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打好基础
职业健康培训涉及行业(领域)较多,专业技术性较强,对于职业健康培训内容有较高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下功夫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基本情况管理台账,加大对辖区内的四个职业危害重点行业(领域)摸底排查力度,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职业危害行业领域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市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为2013年度全市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联 系 人:杨涛 王盼
联系电话:67516846 63218909
传真号码:63219211
电子邮箱:zac401147@163.com
附件:职业危害行业(领域)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点击下载)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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