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7508-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后发生急性中毒。这些化学物,可以是已知品种,也有的已发生中毒后一时尚不明其确切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在"职业病名单"中有名,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但所有的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有必要也可以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
第1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第2部分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第3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第4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第5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6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第7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第8部分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第9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
第10部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入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攀枝花劳动卫生防护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Toxic Hematologic Disease Caused by Chemicals
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化学物所引起的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本标准附录A所列血液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在非职业活动中研发生的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也可参考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46 职业性急性杀虫眯中毒诊断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较高浓度化学毒物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以血液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有关的血液学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资料,排除其他原因特别是药物引起的血液疾病后,方可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
4 临床类型及诊断分级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常见临床类型如下:
4.1 中毒性溶血性贫血
4.2 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MHb)
4.3 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
4.4 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Ⅰ型)
血小板明显降低(<20x109/L,网织红细胞<1%,绝对值
4.5 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
几天后有坏死性溃疡,常见于扁桃体、软鄂、唇、舌、皮肤、鼻腔、直肠、肛门及阴道等处,并继发脓毒血症。
4.6 中毒性血管性紫癜
4.7 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
4.8 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
4.9 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
4.10 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2 其他处理
中毒性溶血性贫血及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者治愈后,轻度中毒者是否调离原工种可视病情及劳动条件等情况而定。中度、重度中毒者应调离原工种。溶血性贫血者根据有无后遗肾脏损害及其程度安排轻工作或休息。
中毒性硫化血红蛋白血症、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和中毒性血管性紫癜、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及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出凝血机制障碍的病人治愈后调离原工种,休息或安排轻工作。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A.1 可能引起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常见毒物
职业性血液毒物是指以血液和/或造血组织为靶器官或主要靶器官之一或引起以血液系统改变为主要表现的各种生产性化学毒物。
苯胺类:苯胺、苯二胺、甲基苯胺、二甲基苯胺、乙基苯胺、甲氧基苯胺、乙氧基苯胺、甲基乙基苯胺、丙酞苯胺、二氨基苯胺、对氯苯胺、邻氯甲苯胺、对溴苯胺、硝基苯胺、对硝基苯胺、硝基甲苯胺、甲基四硝基苯胺、对硝基邻甲苯胺。
苯基烃胺类:苯基烃胺、氯苯基烃胺。
萘胺类:硝基萘胺。
硝基苯类:硝基苯、硝基甲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亚硝基苯、间氨基硝基甲苯、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硝基氯苯、间氯硝基苯、二硝基氯苯、对氨基苯丙酮。
苯酚类:对氨基酚、甲基氨基酚、二甲基氨基苯酚、焦榕酚。
苯肼类:苯肼。
各种化学毒物重度急性中毒并发成人型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急性溶血、肝或肾严重损害等,可发生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A.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任何职业情况下接触本标准附录A1所列的血液毒物而发生的急性(含亚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
A.3 诊断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除根据职业接触史、现场调查及监测数据、临床表现外,应特别注重血液学的实验室检查。检查项目除常规检查外,可根据血液疾病的临床类型及鉴别诊断的需要来确定。
A.4 血中高铁血红蛋白分光光度测定法见GBZ46。
其他血液学检查特别是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的实验室检查的方法及正常值可参考国内最新版本的实用内科学和临床血液学专著。
A.5 血浆置换和透析疗法是日前抢救急性重度中毒性溶血的关键措施,应尽早使用。
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应及早使用美蓝和维生素C。
中毒性硫血红蛋白血症应对症治疗,美蓝和维生素C无效。
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和中毒性血管性紫绀,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及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出凝血机制障碍的治疗按内科治疗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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