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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3 22:06 我要评论(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 和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4〕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2013年,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

和资质认可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发〔2014〕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2013年,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2〕19号),对原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38家(评价乙级资质10家、检测资质28家)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了资质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按照规定,全市38家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将于2014年下半年陆续到期。根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和资质认可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认可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认可工作,要坚持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谨慎稳妥、有序发展”、“严格审批、重在监管”、“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坚持在国家安监总局对技术服务机构总体发展规 划和计划控制内,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关,条件合格一个、延续一个,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申请资质延续、资质新认可的对象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对象


1.评价资质机构。2013年,市安监局组织完成换证的现有10家已经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到期前,依据机构自愿原则,按照相关要求,可以申请乙级资质的延续。


2. 检测资质机构。2013年,市安监局组织完成换证的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28家技术服务机构,属于过渡期资质,其资质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资质到期自行作废(国家安监总局已取消此类资质)。此类机构,资质有效期到期前,依据机构自愿原则,结合机构自身实际条 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或丙级资质。其中,申请丙级资质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发展规划指标控制;申请乙级资质延续 的,纳入国家安监总局对重庆市新认可乙级机构发展规划指标控制。


(二)申请新机构资质认可的对象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发展规划和计划,适时发展认可条件成熟的新机构(单位)为丙级资质机构或乙级资质机构。


主要发展对象为:具有与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相关的检测检验实验室的科研院校(所)、有已经取得并从事与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相关的各类检测检验实验室的其他机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以及从事与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工作相关的各类机构等。申请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申请资质延续、认可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下达的发展计划,从2014年9月1日起,市、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开始受理机构资质延续与新机构资质认可的申请工作。原则上,先受理资质延续机构的申请,再受理新机构资质认可的申请。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于资质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自治县)或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2014年度申请资质延续过程中,确因购置仪器设备、引进人才等情况无法在资质到期前进行申请的,报经市安监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申请资质延续、认可的受理权限、程序和标准


(一)受理权限


1.乙级机构。乙级资质机构由市安监局负责资质的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承担。


2.丙级机构。丙级资质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资质的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将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我市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总体规划,并结合各区县实际,下达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申请程序


1. 评价机构。已经取得乙级资质的机构要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由申请机构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和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 县)安监局初审,并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附录3);初审合格后,由申请机构及时将材料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技术评审。


2. 检测机构。已经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资质的机构要申请乙级评价资质的,由申请机构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和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 县(自治县)安监局初审,并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附录3);初审合格后,由申请机构及时将材料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 场技术评审。


已经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资质的机构要申请丙级评价资质的,由申请机构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和相关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审核和现场技术评审。


3.新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


(1) 新申请乙级机构。由申请机构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和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初审,并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附录3);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区县安监局初审意见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展规划,再确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 现场技术评审。


(2)新申请丙级机构。由申请机构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和申请材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审核和现场技术评审。


(三)资质延续或认可标准


1. 乙级资质。乙级机构资质的延续或认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 监总安健〔2012〕88号,以下简称《总局88号文》)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见附件)执行和实施。


2. 丙级资质。丙级机构资质的认可或延续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以下简称《总局112号文》)执行和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当参照市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 认可工作程序》制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五、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


技 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和认可工作中,根据《总局88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 〔2013〕58号,以下简称《总局58号文》)以及《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健函〔2014〕27号)规定和 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


六、有关要求


(一)熟悉政策,搞好协作。各 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熟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 《总局88号文》、《总局112号文》、《总局58号文》、《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和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健函〔2014〕27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等文件精神,掌握要件初审要求,积极协助、指导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做好资质的延续、认可工作。


 (二)对照标准,认真准备。各 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88号文》、《总局112号文》和《总局58号文》的标准和要求,扎实、细致地做好资质延续或认可的准备工作,并对照标准逐 项认真自查,能够达到标准要求后,再认真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织的要件初审和技术评审,并如实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申请资 质延续的,期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严明纪律,严格审核。要 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安监部门组织的现场评审、考该费用(专家评审费、交通费等)由安监部门负责承担。各单位 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现场评审、考核一律安排工作餐,不得宴请、娱乐、旅游等公款消费活动,不得向评审、考核组有关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 礼品,违者终止现场评审、考核。现场评审、考核专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安监总厅安健〔2012〕49 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及时公示,强化监督。市、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将向社会公告通过资质延续、认可的机构名单。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延续或认可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联 系人: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杨  涛

联系电话:67516846、13983293118

传    真:63219211

 

附 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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