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情况是怎样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监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经商全国总工会,2012年1月,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正式启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四部门专门成立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还邀请国资委参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和技术组,建立了工作机制。
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精神,首先明确本次《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开展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问卷调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现状分析并广泛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20多个国家、地区的职业病名单;组织职业卫生、职业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毒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障、法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设后,提出了拟新增或删除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经《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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