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监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各中央在渝及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通知:安监总厅安件201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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