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健〔2015〕2号
关于印发《2015年苏州市职业卫生
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2015年苏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2015年苏州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
一、强化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继续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督促企业明确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2015年,全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企业不少于5000家。
2.继续推进企业接害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规定开展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做好体检异常人员的复查等后续工作。2015年,全市开展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企业不少于5000家。
3.不断强化企业接害员工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悉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提高自我防护能力。2015年,全市开展员工职业卫生培训企业不少于5000家。
二、深化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1.继续开展使用有机溶剂和存在高危粉尘(主要是电焊烟尘、矽尘)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工作现场有害物质超标、现场排毒、除尘不到位、员工防护用品不到位、未及时开展作业现场有毒有害因素检测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等问题。
2.完善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员工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合同告知、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3.各市区要将使用有机溶剂或存在高危粉尘职业卫生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列为专项治理目标,明确要求、明确时间节点,积极采取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经济处罚等手段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整治有成效。
三、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1.积极开展企业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处罚,加强基层职业卫生监管队伍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执法培训切实提升执法水平。年内组织一期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执法业务培训。
2.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处罚,重点查处企业在员工体检、现场检测、岗前培训、危害告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各市(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不少于5起。
3.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区每年上报监督执法企业名单,数量要求如下:张家港、常熟、太仓、吴江每地50家,吴中、相城、新区、园区每地30家,姑苏5家。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区上报企业进行督察检查,检查企业100家次。
四、深入推进全市职业卫生信息化系统建设
1.组织各市、区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掌握系统的各项功能。2015年起,全市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日常检查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2.由各市区组织辖区内规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员进行信息系统培训,确保企业按要求准确录入相关数据。
3.督促在我市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时将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录入系统;协调卫生部门,要求我市所有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实时将企业体检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实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超标、群体性职业相关体检异常信息的实时预警,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情况,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在全市建设2至3家市级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支撑机构,构筑职业卫生监管现场执法检查、争议调查、事故查处等的技术支撑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借助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测、隐患排查和专项检查。
2.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年内组织两次对检测、评价报告质量的专家审查;适时组织一次样品盲样检测。
3.完善苏州市职业卫生专家库,及时调整完善专家名单。
六、持续推进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1.继续开展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保年末目标企业全部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2.组织辖区内目标企业对照《苏州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逐条进行自查整改。在此基础上,各级安监部门组织进行抽查。整改抽查比例市级不低于10%,各市(区)级不低于30%,乡镇(街道)不低于50%。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3.借助JICA项目示范企业建设和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的有利条件,对2000家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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