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目录 (2003年版)
卫 生 部 文 件
卫法监发[2003]14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高毒物品目录》。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2003年6月11日印发
高毒物品目录 (2003年版)
(1)高毒物品目录的确定体现与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国家其他有关化学品标准相衔接的原则。主要依据《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来确定;
(2)为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本目录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原则,即将作业场所中存在的、已经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名单和根据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998年9月11签署)制定的禁止和限制的化学物质名录纳入高毒物品目录;
(3)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物品;
(4)我国1990-2001职业中毒发生的实际情况和对劳动者健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可操作性。
3.综合毒性判定原则 化学物品是否应列入本目录应该从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人群发病情况、致癌性和可能对环境、健康的长远影响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同时亦应考虑实施特殊管理的难度和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因此,我们在编制本目录时,考虑了这些因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高毒物品目录:
(1)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MAC<1或者PC-TWA<1,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2)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各前10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
根据以上原则,共遴选出高毒物品53种,其中《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MAC<1或TWA<1的有毒物品29种,被IRCA认定的人类致癌物有8种,MAC>1或者TWA>1但属于引起中毒前10名的有毒物品16种,以上三项合并形成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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