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燮华、郝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geothermal water
GBZ12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地热水(包括温泉水)应用中有关氡(222Rn)的控制水平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热水的开发和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538.58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氡的测定方法
GBZ/T155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合于本标准。
3.1 地热水 geothermal water
从地下深层人工钻孔提取或自然涌出地表的地下热水。
3.2 氡泉浴 radon spring bath
用氡浓度大于110kBq·m-3的地热水或温泉水作治疗性洗浴。
4 控制水平
4.1 住宅内用于饮用和生活的地热水,其水中氡浓度的控制水平为50kBq·m-3。
4.2 工厂车间内用于生产的地热水,其水中氡浓度的控制水平为100kBq·m-3。
4.3 医疗用地热水中氡浓度超过300kBq·m-3时,医务人员进入浴疗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4 与地热水应用有关的一切实践中,不同场所空气中氡和氡子体的控制水平分别由表1列出:
表1 不同场所空气中氡和氡子体的控制水平
5 检验方法
5.1 定期对各种场所进行水中氡和空气中氡与氡子体的浓度测定。
5.2 空气中氡的监测方法见GBZ/T155。
5.3 水中氡的监测方法见GB8538.58,亦可参照采用附录A(资料性附录)。
6 氡泉浴的放射卫生要求
6.1 应有有经验的理疗科医师作出处方,才能实施氡泉浴。
6.2 健康者不宜作氡泉浴疗养。儿童和孕妇患者应慎作氡泉浴治疗。
6.3 进入氡泉浴治疗室的医务人员,应采用简易可行的放射防护措施,如加强通风换气、控制作业时间、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附录A
水中222Rn的快速测定方法——闪烁射气法
A.1 方法提要
采取水样100mL,封闭在扩散器内,应用电动脱气泵将水中222Rn转移到闪烁室,严格按:脱气、等待、测定等程序完成测试过程。应用仪器刻度后的值,计算出水中222Rn的浓度。
A.2 仪器和设备
A.3 测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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