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进行人体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在50MeV以下的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9706.5 能量为1~50MeV医用电子加速器专用安全要求
GB15213 医用电子加速器性能和试验方法
3 加速器技术要求
3.1 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必须符合GB9706.5的有关规定。
3.2 为防止超剂量照射的要求
中断或终止后,必须保留计时器读数,必须将计时器复零后,才能启动下一次辐照。
3.3 有用线束内杂散辐射限制
表l
表2
3.4 有用线束外泄漏辐射限制
3.5 稳定性,等中心,照射野的均整度,以及光野与照射野之间的边界偏差等指标及其试验方法参见GB15213.
3.6 感生放射性限制
X射线标称能量大于10MeV的加速器,距设备表面5cm和1m处由感生放射性所造成的吸收剂量率分别不得超过0.2mGy.h-1和0.02mGy.h-1.
4 治疗室防护要求
4.1 治疗室选址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周围环境安全。
4.2 有用线束直接投照的防护墙(包括天棚)按初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其余墙壁按次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
4.3 穿越防护墙的导线、导管等不得影响其屏蔽防护效果。
4.4 X射线标称能量超过10MeV的加速器,屏蔽设计应考虑中子辐射防护。
4.5 治疗室和控制室之间必须安装监视和对讲设备。
4.6 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
4.7 治疗室入口处必须设置防护门和迷路,防护门必须与加速器联锁。
4.8 治疗室外醒目处必须安装辐照指示灯及辐射危险标志。
4.9 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达到每小时3~4次。
5 安全操作要求
5.1 加速器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工作剂量仪、水箱等剂量测量设备,并应配备扫描仪、模拟定位机等放射治疗质量保证设备。
5.2 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的放射治疗医生、物理人员及操作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放射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3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
5.4 辐照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值班,认真做好当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5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仪表及患者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6 辐照期间,除接受治疗的患者外,治疗室内不得有其他人员。
5.7 必须防止各类事故,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停止辐照,及时将患者移出辐射野,并注意保护现场,便于正确估算患者受照剂量,作出合理评价。
6 防护监测
6.1 加速器安装竣工投入运行前或运行参数及屏蔽条件等发生改变时,必须有省级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监测部门对有关区域进行全面防护监测和辐射安全评价。
6.2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工作场所和周围区域辐射水平每年监测一次;安全联锁系统每月检查一次。
6.3 操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按GBZ128执行。
6.4 加速器剂量监测系统定标每周监测一次,百分深度剂量、均整度每半年监测一次。
6.5 所有监测资料必须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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