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调整《职业病目录》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根据2001年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4月,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职业病目录》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职业病起到了积极作用。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适应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特点,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与《职业病防治法》表述一致,调整后的名称拟定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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