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其他行业新建、扩建、改建有放射性装置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环保、公安部门申报,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许可证件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后,有放射性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后再颁发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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