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童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负赔偿责任[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56 我要评论( )

案情:2006年7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下属一分公司招用了一名保安,叫王xx,15岁多,经过培训后,将其安排到一写字楼当保安,一天晚上,王忠锋休息时,串至14楼窗台上,后不知为什么王从十四楼掉了下来死亡,后经公安分局侦查,认定王不是他杀,属于非正常死亡

案情:2006年7月,北京市保安总公司下属一分公司招用了一名保安,叫王xx,15岁多,经过培训后,将其安排到一写字楼当保安,一天晚上,王忠锋休息时,串至14楼窗台上,后不知为什么王从十四楼掉了下来死亡,后经公安分局侦查,认定王不是他杀,属于非正常死亡。家属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损失,保安公司说王---不是工作期间死亡,不属于工伤,不给赔偿。死者家属无望,就聘请了郭增忠律师,郭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进行了调查,发现死者属于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禁止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工人,如果招用童工,无论童工是否因工死亡,也就是说童工休息期间,或童工去街上玩遇到意外死亡、受伤,用人单位仍应全额赔偿,这有法律规定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