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12月2日,我单位一高温作业职工高某下班后去浴室洗澡,不慎滑倒摔伤,造成右腿骨折。现高某家属来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认为,尽管单位有职工免费浴室,但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要求高某的工种在下班后一定洗澡清理的规定,且时值冬日,工作后洗澡并非高某所必须。因此,高某的受伤应属私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样的处理对否?
答复: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高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高某作为高温特殊岗位作业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后,去单位浴室洗去身上的汗水、灰尘,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联,属于高某工作的后续性事物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如其他非特殊岗位的职工 ,下班后洗澡是属于单位的一种福利而非收尾性工作,则洗澡中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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