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赵女士是黄山市一美食城打荷工。2005年8月11日,在美食城厨房和洗碗间门口处拿畚箕准备清扫垃圾时,因地面油腻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后由其夫陈永庆接回家,因天色已晚,未及时就医,第二天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用人单位称:一、赵女士并非在其工作区域内摔倒。其工作区域是在主厨操作台至传菜口处,而厨房和洗碗间门口不是其工作区域,其在此处摔倒受伤,既不是其工作地点,也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二、赵女士第二天才去医院就医,因此其伤情与其在厨房门口摔倒缺乏必然联系。
【认定决定】赵女士于8月24日向黄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黄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调查取证核实情况,认定赵女士与美食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规定,认定赵女士为工伤。
【案例评析】本案中赵女士是否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争议,美食城提出的异议是不合理的。
赵女士第二天去医院就医,美食城就其伤情与其在厨房门口摔倒存在必然联系提出异议。黄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美食城递交的相关举证材料,只提出职工骨折与其摔倒缺乏必然联系,但并未提供不存在必然联系的有效证据。因此确认美食城提出的异议无相关证据佐证,属于举证不能行为,故认定本起案件的职工在单位摔倒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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