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2日18:30,刘兰在回家的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死。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经是18:30,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做私事,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论】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长两个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迟到)工作时间已经到了,但其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标准来执行,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等,就是机动车。除此之外的电动车、火车等都不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第二种意见提出,可否按车辆的危险程度来确定,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如果其危险程度不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时,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 驱动方式 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是机械动力驱动,非人力、畜力驱动的车辆,都应认定为机动车,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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