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法院人性化判决农民工过期工伤赔偿[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2:59 我要评论( )

超过工伤申请期限 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海宁法院做了个少见的判决 先进就先进在它的人性化 通讯员裘靖飞记者肖菁 本报讯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去申报工伤待遇时却发现过了申报期限,那诸如伤残补助等一系列工伤待遇还能享受到吗? 这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超过工伤申请期限 
 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海宁法院做了个少见的判决 

 先进就先进在它的人性化 

 通讯员 裘靖飞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在工作的时候出了意外,去申报工伤待遇时却发现过了申报期限,那诸如伤残补助等一系列工伤待遇还能享受到吗? 

 这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真正操作时却面临着到底是认事实,还是认规定(有期限限制)的两难抉择。日前,海宁市人民法院做了一个判决:哪怕超过申报期限,还是能享受工伤待遇。如此判例,在全省都非常少见。 

 申请时,他才发现太晚了 

 2004年3月,53岁的海宁失地农民老朱为了每月900月的工资,进入当地一家印刷厂工作。 

 意外在工作仅一年后,2005年4月的一个晚上发生了。朱某的右前臂被绞进了机器。事故发生后,工厂把朱某送进了医院还付了医疗费。 

 反复的手术和陆陆续续的治疗一直持续到今年3月。应该说,在这长达两年的治疗过程中,工厂还是人性的,厂方每月都支付老朱生活费。事故的结果依旧无情,右手几乎丧失劳动能力,“七级伤残”。 

 朱某不得不为自己的下半辈子考虑,在旁人的提议下他想到了申请“工伤待遇”。 

 这个时候,工厂对待老朱的态度出现了微妙的变化。而事实上,在事发后,工厂也并没有替老朱申请“工伤”。 

 来自当地社会与保障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答复都对老朱很不利——不予受理,原因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及不符合受理条件。 

 基于事实,法官做了个人性化抉择 

 老朱打了生平第一个官司。当时,他不知道自己的官司是一个让法院都颇为难的判定。 

 老朱要求的赔偿和补偿也不是一个大数目,总共4万余元。 

 辩护的过程也往往很残酷,工厂甚至对老朱是不是在工厂受的伤都表示不知情,说只是出于人道把他送了医院,是不是“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即使老朱是工伤,也已超过申请时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申请确有期限,单位申请期限是事发后30天内,个人申请期限是事发后一年内。那么按照此条例,老朱的工伤申请确实被延误了。 

 但是,原告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必然导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正是这一个问题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海宁法院法官的先进性。 

 海宁法院认为,老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所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工伤费用的责任,用人单位仍应给工伤职工予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是用人单位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即便是错过了社保基金的支付,这部分费用还是要落在用人单位头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的。 

 有意思的是,正是因为4月1日开始实许的诉讼费用改革,老朱打的这个劳动争议管司,案件受理费才5元,并由工厂承担。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