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使用童工致残,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4 我要评论( )

[案情简介] 申诉方:曹某某,男,16岁,原系某加工厂工人,申诉方法定代理人:曹某,男,41岁,曹某某之父 被诉方:某加工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罗某,47岁,厂长 曹某某1992年7月被某加工厂录用为合同工人。1993年4月在操作过程中被刨床所伤致残。加工厂当

[案情简介]

申诉方:曹某某,男,16岁,原系某加工厂工人,申诉方法定代理人:曹某,男,41岁,曹某某之父

被诉方:某加工厂,被诉方法定代表人:罗某,47岁,厂长

曹某某1992年7月被某加工厂录用为合同工人。1993年4月在操作过程中被刨床所伤致残。加工厂当时预付了一部分医治费后,拒绝再承担其余的医疗费,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曹某某的父母提出曹某某的年纪不大现在手残了,厂方能否给予补贴,并留曹某某继续在该厂工作。加工厂完全拒绝不予考虑,认为曹某某致伤是其违反操作规程,责任应自负,厂方已承担了相当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厂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工厂不再负责。曹某某的父亲代其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给予公正的裁决。

曹某某1992年8月到某加工厂应聘,当时曹某某只有14岁,但发育较好,自报16岁。加工厂未进行认真核实就予以录用了。后了解到此情况也并未追究。仍让其在该厂工作。1993年4月曹某某在操作过程中违反了操作规程,被刨床刨掉了三根手指,经治疗后再植失败,成为残疾。曹某某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为工伤,要求加工厂对其给予劳保待遇。加工厂认为曹某某是合同制工人,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曹某某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加工厂只能承担一点医疗费,并按规定给予曹某某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曹某某不服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加工厂承担曹某某在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实报实销。

2、厂方一次性付给曹某某致残抚恤费5000元。

3、厂方与曹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由厂方将曹某某送回原居住地,其费用由厂方承担。

4、仲裁费40元由加工厂承担。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