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非法用工职工工伤单位须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8 我要评论( )

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苍山一家小企业打工,2011年11月2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随后,刘某亲属在申请认定工亡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刘某亲属要求该企业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刘某亲属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

 刘某自2008年起就在苍山一家小企业打工,2011年11月29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随后,刘某亲属在申请认定工亡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刘某亲属要求该企业给予赔偿,遭到拒绝。刘某亲属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给予一次性赔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该企业于15日内支付给刘某亲属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等其他赔偿金515250元。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