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一司机在公司院内焊接水泥罐车时不慎跌落摔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故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司机不该干维修工和电焊工的活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辰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50多岁的王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当司机。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在公司院内焊接水泥罐车上的料斗时,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左腿骨折。经王某申请,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然而,用人单位某公司不服,先向北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向北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社保局告上法庭,受伤的司机王某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单方面听信王某陈述,事故经过存疑。王某是罐车驾驶员,不是维修工也不是电焊工,公司对员工岗位职责有严格规定,驾驶员没有电焊工操作证不能操作电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告社保局辩称,第三人虽是驾驶员,但当天是因焊接上料斗时从罐车跌落受伤,依据工伤认定遵循的法律法规,王某是为了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为公司的利益着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了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调查核实并搜集证据材料,认定事故为工伤并无不妥。第三人意见同被告。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告受理第三人工伤申请后,赋予原告举证权,被告依据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第三人事故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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