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醉酒”摔伤缺证据 工伤认定判成立[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09 我要评论( )

案情:日前,泗洪县一联运站一纸诉状将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该联运站声称其员工马某在装酒期间因醉酒,从装酒的汽车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的不得视为工伤,然而泗洪县人社局在未通知原告举证的情况下,认定马某为

  案情:日前,泗洪县一联运站一纸诉状将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该联运站声称其员工马某在装酒期间因醉酒,从装酒的汽车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的不得视为工伤,然而泗洪县人社局在未通知原告举证的情况下,认定马某为工伤,原告请求撤销认定书。

  评述: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一队在泗洪县双沟酒业集团装酒期间,其职工马某不慎从装货的汽车上摔下,造成骨折。依马某家人申请,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查。该联运站负责人在马某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 情况属实 ,并亲自安排加盖单位公章,且该联运站负责人在安排职工接受调查时并未提及马某为醉酒受伤,泗洪县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泗洪县人社局未履行听取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程序,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无影响;且被告对该工伤认定履行了审核、调查、送达的法定程序,故原告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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