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方某是张家港赛博公司的电焊工,2010年9月27日,方某工作结束后到公司浴室洗澡,其间不慎被同事推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2011年9月23日,方某向张家港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经过调查后作出 方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的认定决定,后经苏州人社局复议维持了该认定决定。赛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中,三方围绕方某所受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赛博公司认为,方某洗澡受伤发生在下班后,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公司浴室,不属于工作场所,方某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公司设置浴室是对职工的福利,方某的工作性质并不需要下班后洗澡,且方某所受伤害系第三人加害所致。
张家港市人社局认为,根据方某和赛博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核实了解的情况,方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的情形,构成工伤。方某则认为公司设置浴室是为了方便电焊工洗澡,其在工作结束后洗澡属于收尾性工作。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作为电焊工工作完毕后在公司设置的浴室内洗澡,是解决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的生活需要,在此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由于这种必须解决的生活需要,致使发生伤害的时间与工作时间有所滞后,发生伤害的场所与工作场所有所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张家港市人社局依据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规定认定方某伤害构成工伤,程序合法,所查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适用法规存在瑕疵,方某所受伤害应当依据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规定认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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