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化名)是福州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到工地进行勘查时,不幸被高空坠落的一块圆弧板砸中头部,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大力所在的公司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最后,大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大力于2000年进入该公司任项目部经理。去年10月,大力到公司一个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勘查时,被高空坠落的圆弧板砸中头部,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司为大力支付了医疗费。
当年12月,大力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今年1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力为十级伤残。
大力和他所在的公司未就《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提出异议。大力认为,他应当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他所在的公司先前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因此起了争议。今年2月,大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大力是这家公司的员工,他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而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均已生效,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大力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其中,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大力所在的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后,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该公司依法向大力支付。
案例点睛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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