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工作,却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后遭遇工伤或单位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5月4日,因缺乏相关证据,修水人徐某吃了大亏,法院判决徐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0年4月,徐某受聘于修水县黄沙镇蚕桑站,从事粉碎桑叶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单位也未给徐某缴纳医保社保。同年8月,徐某用粉碎机粉碎桑叶时,意外被割伤右中指,并致右无名指末节缺失。随后,徐某多次找单位索赔未果。
徐某认为,自己受单位聘请,工资也由单位支付,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现因公负伤,理应获得工伤赔偿。2011年3月,徐某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同年4月,修水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徐某与蚕桑站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气之下,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拥有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并从用人单位获得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该单位业务的一部分。而在本案中,徐某并没有工资条、考勤卡等能够证明曾在蚕桑站工作的证据,因此不能判断徐某所言为实,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工作证 、 服务证 、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积极采集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以便日后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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