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自己在井下挖煤时目睹了工友被砸掉胳膊导致精神失常,矿工王武(化名)将原工作的煤矿起诉,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7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房山法院一审认定目睹矿难导致精神失常不属于工伤,据此驳回了王武的诉讼请求。
王武说,1978年12月他在从事井下作业时发生塌方事故,他亲眼目睹一名矿工由于煤矿事故当场被砸掉一只胳膊。王武称,其在参与抢救时精神受了刺激,患上重症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5个月。
王武认为自己的病情系工伤,故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煤矿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煤矿给付王武住院伙食补助1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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