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位于南岸区南坪的一家机械公司,老板喜欢藏獒,就买了四五十条送到武隆县仙女山镇,还派员工李大贵(化名)与其他几名职工去饲养。公司租用了一家宾馆喂养藏獒,李大贵的宿舍离狗舍20米左右。
2011年6月7日晚餐后,工友到李大贵房内聊天,10时许离去。次日早晨,李大贵没有像往常一样出门,工友去叫,发现他已停止呼吸,遂报警。
武隆县公安局出警调查后,于2011年10月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李大贵系扩张性心肌病死亡。同年12月,死者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依程序进行了调查。
通过调查,劳动部门认定李大贵是下班后在宿舍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李大贵家属对此不服,今年上半年起诉到南岸区法院。
法庭争议一:是否工作时间死亡劳动部门认为,李大贵的死亡时间是在深夜,不应当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
李大贵的家属称,李大贵死亡时处于值班状态。他被派往区县从事藏獒饲养工作,二十四小时均在宾馆,不分白天黑夜。狗有任何情况,包括狗叫、生产等,饲养员都必须起床照看,故其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因此,李大贵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属于工亡。
法院审理认为,李大贵所在公司没有建立上下班制度,李大贵何时上班、何时下班,无从依照。
其次,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李大贵除每月两天轮休,其余时间是24小时均在宾馆,外出需要请假,可见,除轮休时间之外,李大贵均处于公司管理之中。
再次,李大贵从事的是饲养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李大贵晚上不需起床照看狗,但是在狗生育、哺乳或狗舍有异常情况时,需随时照管。公司的证人称,夜晚不需照看藏獒。但其证言既与原告证人陈述矛盾,且不符合饲养珍贵动物的常识。
因此,法院认为李大贵应当死于“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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