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故意遗漏工人的工伤待遇被告上法庭,8月29日,张家港法院一审判决,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中江籍务工人员李某于2010年2月进入张家港市天球有色金属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工作。8月20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构成十级伤残。2011年6月,天球公司清算组成员即公司的两位股东李甲、李乙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予以注销。李某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以天球公司已注销为由不予受理,李某即以该公司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在注销公司前未向原告履行法定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李某工伤医疗补助等共计5.5万余元,由被告李甲、李乙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本案中,作为设立公司的两位股东在对公司清算时,明确知道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工伤赔偿的债务关系,故意在清算时不通知其申报债务,并在清算报告中隐瞒上述事实,作为清算组成员的两位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贯彻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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