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一家公司职工。2009年某天晚张某驾驶摩托车上夜班途中,不幸撞到路边的大树上,发生事故致右臂受伤,诊断为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张某属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部门没有作交通事故处理。2010年张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确认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分歧】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应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本案中张某受伤的结果与其无证驾驶的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交通部门未明确认定张某违反治安管理,因此,张某不是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伤,应属于工伤。
2. 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规范的是 航空器、机动船舶 ,本案张某驾驶的是摩托车,不属于该项规范范围。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其与《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予以修订)相比是下位法,又是前法。因此,本案是不适用该函。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该规定实施时间是2010年12月14日,而本案发生在2009年,故本案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5.劳动法规定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也不影响工伤认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废除了 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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