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车间内短暂休息却意外受伤,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却认为员工是自残,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近日三水法院的判决驳回用工单位的诉求。
三水人李飞(化名)是三水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2004年初任职以来,一直从事劳动强度较大的堆板工作。李飞一天工作12小时,每星期早班、晚班换班一次,公司还规定上夜班的员工只能在夜宵后短暂休息。去年5月的一天,上夜班的李飞因为工作量大,当晚11时吃完夜宵后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2时。随后,他便到相邻车间休息。不料,约半小时后,睡意蒙胧的李飞直起身子,伸了伸懒腰,不小心把左手伸进安装在墙壁上的风扇里,瞬时左手指血肉模糊。
去年7月,劳动部门认定李飞的受伤属于工伤。对于认定结果,用人单位在去年年底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庭审中,食品公司诉称当晚李飞是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擅离工作岗位,到隔壁车间偷懒休息才受伤,其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食品公司称,风扇安装在较高的地方,一般情况很难碰到,李飞的受伤很可能是自残所致。
三水法院认为,由于工作任务重,李飞当晚用完夜宵后即回到工作岗位,持续作业到凌晨2时,时间长达4小时,适当休息是必要的。劳动部门认定李飞是在工作场所与工作时间内受伤应当是正确的。对于李飞是否存在自残致伤的情况,食品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刘新湖告诉记者,公司并无提供休息区域,李飞在工作中到附近车间休息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其休息的时间与地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范畴,应认定李飞的受伤是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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