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刘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路上,图省事儿走了封闭施工的道路,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经120救治诊断为脑外伤,刘某既没有住院治疗也没有报警。刘某觉得自己是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而后时隔近一年才报警,交警部门已经无法认定其肇事所驾车型和具体时间,人社局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回顾:本案为一起简单而又特殊的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受理本案的法院为招远市人民法院。
刘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钢筋工,2009年10月的一天傍晚,刘某骑电动车从施工工地下班回家沿着黄招线张星路段通行,而此路段当时正在封闭施工期间,交通管理部门为此发布了该道路实施封闭施工、车辆行人绕行的通告,道路施工单位设置了道路禁行标志。
但刘某为了不绕弯路,径自在该路段通行。后不慎摔倒在路边,被路人报120后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外伤。刘某没有住院治疗,事后也一直没有报警。但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便于2010年4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过程中,在工作人员的提示下,刘某于2011年8月9日电话报警,为此招远市交警部门为其出具了一份事故证明,无法认定其肇事所驾车型及具体时间。后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刘某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主要条件
2012年10月,招远法院受理了此案。刘某下班后从封闭施工的路段直接通行,而没有绕行,违反了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规定,其所行走的路线,在当时情况下,并非上下班必经的道路;其不符合认定工伤“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因而不能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提供不出证明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因而不能排除其在该事故中本人负主要责任,其发生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刘某的诉求,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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