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员工在景区摔伤。虽然旅行社赔了钱,但受伤员工认为自己摔伤应该算工伤,要求公司解决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组织员工出去旅游本是好心,不应该担责。
日前,经市二中院组织调解,这桩发生在前年的事有了结果。
人社部门
作出工伤决定书
2011年10月,梁平县某公司决定组织员工到四川省九寨沟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而后,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当年10月13日,员工们到达九寨沟旅游,刘某在旅游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右股骨骨折,痊愈后获得旅行社赔付的4.3万元。
刘某认为,是公司组织去旅游的,应该算工伤,于是,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受伤算工伤。
公司想不通:组织员工出去旅游本是好意,员工在旅游时受伤应是自己责任,和公司无关。公司遂向梁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工伤认定。
公司上诉
与本职工作无关
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
公司方面的理由主要是:
首先: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内容主要是观光休闲性质,并非因工外出,与工作原因无关。所以,刘某受伤不属于因工受伤情形;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刘某请求认定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刘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其受伤是外出旅游所致,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他受伤应当按照单位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民事赔偿,与公司无关,不能算工伤;
第四,从活动性质上讲,虽然是公司组织的观光旅游,但不具有强制性要求,没有工作实质内容,不能视为因工外出,因而不存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问题;
第五,如果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工伤,将不利于用人单位组织和开展类似职工福利性质的旅游活动,最终损害的将是职工的正当权益。因此,刘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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