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 施工人员工伤认定引诉讼[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12 我要评论( )

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当地一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并经多次转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员在干活期间,因不慎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气,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又

新余一家建筑公司承包当地一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并经多次转包。

2011年3月24日,一施工人员在干活期间,因不慎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之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建筑公司不服气,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又状告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几经波折,当地政府和法院均认定施工人员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建筑公司“买单”。

律师称,此案警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层层转包工程中,要注意防范劳动法律风险。而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也要敢于走法律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雇工摔骨折人保局认定工伤

简君请傅平在8#楼四楼冲洗墙面时,因脚手架方料断裂,傅平从四楼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新余市人保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傅平在该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

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仙尧公司)认为自己很冤,不明白“毫不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何以要自己承担。

事件源于仙尧公司将工程转包。

该公司承包新余信达·丽城项目8#楼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卢军,卢军则将8#楼外墙贴砖分包给简君等九人,而简君等九人又将外墙砖刮缝项目分包给敖军、傅华。

敖军、傅华在施工过程中雇请了傅平、陈小某、陈三某,接受其监督、管理、支配、发放工资。

2011年3月24日,简君请傅平在8#楼四楼冲洗墙面时,因脚手架方料断裂,傅平从四楼摔下,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等伤害,于当日入院治疗,6月29日出院。

当年7月27日,傅平向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新余市人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者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傅平在该事故中所受伤害为工伤,于2012年3月12日向仙尧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傅平出了事故怎么找公司?”仙尧公司认为傅平找错了地方。

仙尧公司不服,对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此后,新余市政府维持了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

对此,仙尧公司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其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用工主体单位担责

仙尧公司作为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整个工程的层层发包中,是惟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当承担傅平的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新余市人保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责。而傅平受简君雇请,在仙尧公司发包的工地上受伤事实清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以下简称“原劳动部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认为,仙尧公司作为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在整个工程的层层发包中,是惟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当承担傅平的用工主体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的精神,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傅平与仙尧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012年11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认定仙尧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维持新余市人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须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进行工伤认定?

在发包、招用事实清楚,“原劳动部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直接确认公司与傅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不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加以确认。因此,所作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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