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送奶工猝死咋不算工伤[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12 我要评论( )

自备送奶工具,从事送奶工作。长清送奶工张天翼除了送奶工作以外,还从事收取奶费、发放赠品等工作。2012年9月16日,在送奶途中,张天翼猝死。张天翼死后,其家人将佳云乳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立张天翼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和

自备送奶工具,从事送奶工作。长清送奶工张天翼除了送奶工作以外,还从事收取奶费、发放赠品等工作。2012年9月16日,在送奶途中,张天翼猝死。张天翼死后,其家人将佳云乳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立张天翼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那么,到底乳业公司该不该赔偿呢?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厄运突然降临送奶工送奶途中猝死

80后小伙张天翼老实本分,出身并不富裕的他自己踏出农村,到佳云乳业公司找了一份送奶工作。从2009年2月份开始,张天翼自备了送奶工具,开始给订牛奶的客户送奶。

2012年9月16日,正在家里看孩子的田英突然接到通知,丈夫张天翼在送奶途中突然人事不省,已经送到医院抢救。当田英和家人急匆匆赶到医院时,张天翼已离开了这个世界。

张天翼死后不久,妻子田英将佳云乳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16000余元。同时,还应当支付给原告生活困难补助29500余元。

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开庭过程中,双方的辩论异常激烈。原告认为,张天翼入职后,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

被告认为,被告与张天翼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张天翼自备送奶工具,自担牛奶运送风险,对送奶任务的安排具有很强的自主权,被告只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将牛奶送到指定地点,送完奶之后的时间自己支配,至于如何送奶并不知情。由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人身隶属性,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被告没给张天翼发过工资,被告与张天翼之间报酬的结算是发放送奶服务费,该费用以量(件)计酬,与张天翼送奶的种类数量有关,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该报酬不含工龄补贴与一般劳动者领取工资存在性质上的不同。被告与张天翼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将牛奶运送业务外包给张天翼完成,按照工作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张天翼自备运输工具送牛奶,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安排运输,运输费用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张天翼自己承担。双方形成的是按照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综上所述,被告与张天翼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及支付张天翼妻子遗属困难救济费。

法院判决双方是承揽关系,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长清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天翼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是劳动关系,被告佳云乳业公司主张是承揽关系。

主审法官冯建介绍,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具有人格的从属性,而承揽关系则具有人身的独立性。劳动关系的双方存在依附关系,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提供劳动力,劳动的给付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而承揽关系的双方意志相对独立,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专业知识独立完成任务,劳务的给付是一种独立性劳务。劳动关系注重劳动提供的过程,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由用人单位承担; 承揽关系注重劳务提供的结果,承揽人自担劳务过程的风险。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以支付工资为条件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力出卖的过程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而承揽关系是定作人以支付报酬为对价购买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对于过程则不甚关心。


本案中,张天翼自己提供劳动工具,自担牛奶运送风险,对送奶任务的安排具有很强的自主权,被告佳云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张天翼的工作时间、运输路线相对固定,这主要是受牛奶生产规律性、保鲜需要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但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佳云公司对张天翼的劳动过程实行指挥监督。从劳务报酬的发放上看,张天翼的劳务报酬与送奶数量直接挂钩,以量计酬,与劳务的付出具有对价性,且不包含具有人身依附性质。此外,张天翼的劳动存在替代的可能性很大,而且送奶任务完成后的时间是可以自由支配的。综上,张天翼与被告形成的是按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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