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桩欠款纠纷案中,陈律师是林先生的代理律师。2010年6月30日,林先生因不服一审判决去广州中院信访,并通知陈律师送材料。
据林先生回忆,陈律师将诉讼材料送到广州中院五楼后,他们坐下来等候叫号。
大约10时50分,林先生在离陈律师3米远的地方听到手机跌落的声音,转眼就看到对方口吐白沫,浑身抽搐。120现场抢救,仍旧未能挽回陈律师的生命。
然而,为陈律师申请工伤认定的道路却颇为坎坷。陈律师的遗孀钟女士向广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时,律所竟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钟女士为此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所不服,接连打了一、二审两场官司,但均告失败。
在2012年4月27日,钟女士再次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支持。
然而,律所却不认可人社局的认定,将其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广州市人社局直指律所锲而不舍诉讼的关键在于他们没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保险。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钟女士第二次申请工伤认定,律所又辩称没有受理林先生的案件。
广州中院认为,从林先生与他人的欠款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可知,陈律师确实是该案的代理人。事发时陈律师出现在法院是应委托人要求递相关材料,这一行为符合其履行委托业务的基本履职要求,亦属于律师代理行业的职业习惯。最终,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据了解,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例有明文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陈律师是在为林先生案件递交相关材料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属工伤。另外,该律师所没有按照法规规定参加保险的行为,知法却犯法,实属不该。
律师是为了保障民众权益而生的职业,切勿因忙于自己的工作而将自身的权益保障给忽略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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