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分析]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4 23:13 我要评论( )

案情简介: 郑某燕系某酒吧公司职工,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在公司DJ台安排节目时,遭受客人暴力伤害。后郑某燕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属于工伤。某酒吧公司不服,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郑某燕系某酒吧公司职工,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在公司DJ台安排节目时,遭受客人暴力伤害。后郑某燕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该员工属于工伤。某酒吧公司不服,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某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某酒吧公司诉称:郑某燕并非其公司职工,而系公司实际经营者的朋友,偶尔到原告处无偿帮工。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在原告处因私人恩怨受到他人殴打,不是工作原因造成,不应当认定工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4]第 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判令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首先,根据第三人郑某燕提交的材料(公安局证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足以确认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根据上述证据,也完全可以反映郑某燕于2014年1月1日晚上班期间在公司安排节目过程中遭受他人暴力伤害。其次,根据审核需要,被告依法向原告发出调查通知,要求其依法举证,但原告并没有在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并未对第三人申报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向郑某燕进行抗辩。综上,原告某酒吧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的规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表述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第三人郑某燕述称: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法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2月17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她于2013年11月9日入职原告,从事节目策划、网络宣传工作。2014年1月1日17时左右,她给老板刘某娟发微信,称与同事许某涓将辞职回老家过年,刘某娟回电称当晚到公司再谈。当晚她在公司DJ台安排节目时,老板刘某娟的朋友江某带着一行人冲到DJ台将其打伤,请求工伤认定。第三人郑某燕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证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

其中,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2014年1月1日21时许接警,上步南路玉丰楼2楼一酒吧员工郑某燕被江某等人无故殴打受伤;原告员工何某秀在南园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2014年1月1日晚上,其同事郑某燕即本案第三人被客人殴打受伤;原告员工王某春出具的证言证词证实,2014年1月1日晚上,其同事郑某燕被客人殴打受伤。被告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原告就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事宜提交事故调查书面材料,原告未予回复。被告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后,于2014年5月9日作出深人社认字(福)[2014]第 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于2014年1月1日在上步南路玉丰楼因履行职责受暴力伤害受伤。经查实,该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该员工属工伤。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证明、询问笔录、证言证词等材料均证实第三人系原告的员工,事发当天系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客人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被告作出的深人社认字(福)【2014】第 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并无违法或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第三人不是其员工,也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工伤认定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某酒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职工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

本案的事实清楚,大量客观证据证实郑某燕是在原告某酒吧内被打伤。原告主张郑某燕并非其公司员工,但并未提供证据进行证实,且也有充足证据证实郑某燕系其员工。因此,郑某燕确系在公司工作时遭受暴力伤害。某酒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尽到维护正常劳动条件,为员工提供相当的劳动保护并防范职业危害等法定职责,但原告职工在工作时遭受暴力伤害,原告于此显然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形。

另外,郑某燕被暴力伤害后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也理应积极配合,对事实进行反馈,便于社保局进行工伤与否的行政确认。但某酒吧公司极力否认工伤事实的存在,社保局工作人员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在受伤后能得到医疗救助,对本案事实进行积极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准确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转载请注明出处:职业病网 www.7785.org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精彩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