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试用期满前一天,由于操作不慎导致面部烧伤,经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伤愈后,张某找到公司要求给予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张某还在试用期内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张某虽尚在试用期内,但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应属于工伤。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某各项费用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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