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例

[关注]帮工友抬箱子扭了腰 公司不想认“工伤”

字号+ 作者:小编 来源:职业病网采编

2016-02-23 22:10 我要评论( )

岱岳区一女子在公司帮工友搬箱子,不慎扭伤腰花费近2万元,公司称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近日,司法所受理此案后明确是工伤,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方女士受聘就职于泰安市岱岳区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工作。今年8月,方女士遵照老板指示下车间传送文件,途


岱岳区一女子在公司帮工友搬箱子,不慎扭伤腰花费近2万元,公司称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近日,司法所受理此案后明确是工伤,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 元。 

方女士受聘就职于泰安市岱岳区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工作。今年8月,方女士遵照老板指示下车间传送文件,途中看到几位工友正吃力地抬架一个大木箱,便主 动上前搭手帮忙。不料抬了没多远,方女士不慎摔倒,扭伤了腰,治疗半个月,共花费近两万。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方女士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 伤待遇。 

方女士向公司提请补偿,但被老板一口回绝:“公司并没有指派你去抬木箱,那是你个人的行为,跟你的工作岗位毫无关联,出了事儿当然由你自己负责”。方 女士很想不明白,“我在工作时间内,做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事情,怎么就变成我个人的行为了呢?” 

近日,方女士求助到镇司法所。司法人员受理后找到公司负责人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可以肯定,方女士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次,方女士的行为虽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无关,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指派,但她的意 愿是为公司出力,而装卸货物本身就是公司业务范畴的事,自然,方女士的行为也就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了。” 

“所以,方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司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司法人员告知公司老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公司承认对方女士的工伤有赔偿义务,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岱岳区一女子在公司帮工友搬箱子,不慎扭伤腰花费近2万元,公司称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近日,司法所受理此案后明确是工伤,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 6130元。 

方女士受聘就职于泰安市岱岳区一家公司,担任文员工作。今年8月,方女士遵照老板指示下车间传送文件,途中看到几位工友正吃力地抬架一个大木箱,便主 动上前搭手帮忙。不料抬了没多远,方女士不慎摔倒,扭伤了腰,治疗半个月,共花费近两万。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方女士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 

方女士向公司提请补偿,但被老板一口回绝:“公司并没有指派你去抬木箱,那是你个人的行为,跟你的工作岗位毫无关联,出了事儿当然由你自己负责”。方 女士很想不明白,“我在工作时间内,做的是与公司有关的事情,怎么就变成我个人的行为了呢?” 

近日,方女士求助到镇司法所。司法人员受理后找到公司负责人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可以肯定,方女士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其次,方女士的行为虽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无关,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指派,但她的意 愿是为公司出力,而装卸货物本身就是公司业务范畴的事,自然,方女士的行为也就符合‘工作原因’这一要件了。” 

“所以,方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是毋庸置疑的,作为公司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司法人员告知公司老板,“《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终,公司承认对方女士的工伤有赔偿义务,支付工伤赔偿款6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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