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间,某煤矿矿工,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滑脱的顶板矸石砸伤,造成骨盆骨折,工伤医疗停工期间,基层单位在认定其工伤的同时,又以工伤引响单位安全指标为由,缺勤,扣罚该矿工工伤医疗期间的每月470元部分岗绩 工资,工伤矿工不服,于9月20日向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讨回公道。
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核实做出调解意见:一、该单位立即撤消擅自克扣工伤保险工资决定;二、退还工伤矿工自6月至10月份被扣罚的保险工资2350元;三、向工伤矿工及家属赔礼道歉。
案例剖析
这是一起用人基层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擅自克扣工伤医疗期间保险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国家2005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 例》第25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时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 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第25条又规定“不按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矿工因在井下作业不慎受伤,无个人过错,基层单位已认定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可争议的事实。而且其工伤正处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12个月医疗期间内,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停工留薪工资不变”待遇,然而其单位又以其工伤影响单位按指标为由,每月扣罚该矿工470元部分岗绩工资。笔者认为该矿的基层单位违反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侵犯了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作为煤矿下属的基层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应该从管理上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现安全质量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展,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不应无视法规滥用职权,随意克扣或者截留矿工工伤保险工资,在矿工出现工伤后身体不同程度受到伤害时,不去代表组织关心矿工的上情治疗,而因我们管理者的法盲,再给其造成心灵上的创伤,让矿工心寒,该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真相后,作出的上述调解意见,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交好地维护了工伤矿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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